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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福州检察机关用爱助帮教 用令促履责
时间:2022-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仓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之间没有剑拔弩张和恶语相向,只有理解和宽容。

事情要从去年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说起。

2021322日,苏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途径仓山区北园路,未及时发现行人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65岁的林老太发生碰撞,造成其头部重伤,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多问一句 深入了解案件情况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承办检察官留意到本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系聋哑人。承办检察官遂根据法律规定,立即向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其指派律师为苏某甲提供辩护。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也立即响应,指派了一名律师作为苏某甲的辩护人。之后,承办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就案情开展了沟通,同时通过电话向苏某甲的亲属了解苏某甲的家庭情况及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苏某甲夫妻均为聋哑人,其月收入仅有2000余元,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但苏某甲凭借省吃俭用,以及在外务工的女儿的帮助,已赔偿了被害人65000元。且苏某在肇事后立即带伤者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联系其女儿报警,并于次日主动投案,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二)多想一层 关注“手心”也关心“手背”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害人林老太已委托其丈夫林老伯出具谅解书,对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拟当面向被害人夫妇告知诉讼权利,并听取其意见。

林老伯来到仓山区检察院后,表示其妻子因伤智力下降、行动受限,不便前往。他明确向承办检察官表示侦查阶段出具的谅解书依然有效,同意人民检察院对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当承办检察官向其了解家庭状况时,林老伯老泪纵横,表示妻子的医疗费、护理费已花掉数十万元,后续的康复性治疗仍在持续中,老两口的积蓄已消耗殆尽,现在家庭困难,因此他表示在民事上依然保留对苏某起诉的权利。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如果机械地将本案起诉至法院,将会给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的苏某甲带来更多工作、生活方面的消极影响,有悖于国家对残疾人的特殊关怀。但本案被害人一方同样属于弱势群体,如何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帮助被害人家庭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方面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承办检察官在了解到被害人夫妇生活上的困难后,向院主要领导作了汇报,一方面建议将被害人夫妇的相关情况提供给该院综合业务部门,启动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提出对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意见。

(三)多做一些 让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认罪认罚具结获点赞

承办检察官于2021113日通知犯罪嫌疑人苏某甲至办案单位接受讯问,并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讯问过程中,苏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苏某甲的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向苏某甲告知了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苏某甲了解“相对不起诉”的含义后,接连向承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竖起大拇指。苏某甲签署讯问笔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承办检察官向其告知被害人一方也同意本案作相对不起诉,但被害人治疗、护理的开支已远超赔偿金,劝导苏某甲后续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公开听证显公信

20211111日,仓山区检察院就是否对苏某甲作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辩护人、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承办检察官首先就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阐述,并针对是否对苏某甲作不起诉这一问题听取上述与会人员的意见。

“真的很对不起,想到被害人受伤严重,我心里十分难受,虽然自己收入低,但我一定会努力打工,继续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后也一定不再无证驾驶机动车了!” 苏某对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深深歉疚。

“苏某一家虽然很困难,但是一直在积极赔偿我们,对他们来说已经很是不易了。” 被害人林老太的丈夫林老伯表示,苏某近日又向其赔偿了5千元,现在已经共计赔偿了7万元,且苏某愿意长期赔偿己方的损失,鉴于苏某收入微薄,他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态度已体现出很高的诚意,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侦查人员也叙述了苏某甲肇事后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当事人双方相互同情、相互理解,体现出的大爱令人感动,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合法、合理,且体现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完全同意对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会后,双方当事人紧紧握住了双手,眼眶都微微湿润,这一场景再次令与会人员动容。

司法救助解困境

仓山区检察院综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情节,结合公开听证意见,经检察长会议研究决定,于20211112日以交通肇事罪对苏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依法将不起诉决定书向案件当事人进行送达和宣告。承办检察官再次对苏某甲进行了释法说理,并语重心长地告诫苏某甲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用更加辛勤的劳动创造美好生活。同时,仓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林某甲符合司法救助的法定条件,向其拨付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生活困境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涉轻刑过失犯罪的特殊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同为特殊弱势群体的被害人作司法救助,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透明化既凸显法律的庄严,也彰显司法的温度,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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