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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社会公益服务 让法律更有人情味
时间:2020-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有温度

诉前社会公益服务

让法律更有人情味

 

过往,对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且愿意悔罪、悔改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如果将这类犯罪嫌疑人送到监狱,不仅容易诱发“交叉感染”,还将影响嫌疑人的余生,很多人因为一次犯罪,一生都走上艰难的道路。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当于“一放了之”,嫌疑人认了罪,但没有“认罚”。

怎么发挥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不起诉案件中的审前分流作用,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通过让“醉驾”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深刻认知醉酒驾驶危害,从而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一则制度

为了让“认罪认罚”政策更有效的发挥在办案中的作用,仓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各部门的联动作用,在全市率先联合辖区公安机关、司法局,三家共同签订了《关于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

这项工作意见规定了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的基本条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次数、方式,由司法局、交警部门作为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构。该院还制作了《承诺书》、《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实行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通知书》、《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估表》等文书和表格对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进行约束。通过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认罚、能否具结悔过、能否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二项创新

我院探索实行危险驾驶案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适用不起诉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配套程序。

前移考察关口

为促进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9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危险驾驶案件,将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提前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由区交警大队在侦查阶段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

 

广泛开展考察项目

不仅依托交通部门进行交通文明劝导、交通规章学习、交通违法行为拍摄等考察,而且积极借助司法局相关职能,将社会公益服务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由司法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组织犯罪嫌疑人参加社区服务。同时根据个案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特点,由考察机构统筹安排和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个性化确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参与的社会服务。

 

三重机制

为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在制度设计方面构建了多重考察、制约、监督机制,避免“检察机关一言堂”、权力制约不力和“虚假服务”等问题的出现。

一、考察评估机制

一方面做好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公安机关、司法局作为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构,负责安排和监督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并由其对社会服务的成效进行考察评估。另一方面做好社会调查,该院对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的犯罪嫌疑人均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习惯爱好、社会交往等信息,科学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内部制约机制

为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该院对于适用案件进行严格防控。首先,坚持三级把关,由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相关情况,提出启动该机制意见,并层报至分管检察长审核。在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后,再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情和服务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其次,充分告知权利,将廉洁办案的内容写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除基本诉讼权利外,告知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严禁从事的几类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反映渠道,防范办案廉政风险。

三、外部监督机制

为确保社会服务真实有效,该院还构建了多重监督机制。一是被害人反映机制。将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告知被害人,并为被害人提供监督渠道,允许被害人就其表现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情况。二是检察官巡查机制。检察官不定期到社会服务场所进行巡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如期参与社会服务,掌握其悔罪表现,杜绝虚假服务以钱代劳。三是社会服务监督员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社会服务监督员,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认真从事务的,经检察机关核实后,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四是公开听证程序。对存在特殊情况,可酌情从宽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在社会服务考察结束后,举行公开听证会,对该案事实、证据的认定、社会服务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即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也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

 

该工作机制实施以来,

已被适用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2323人,

举行公开听证2次,

累计从事社会服务时长900余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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