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义不容辞!
时间:2022-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万物互联,安全为基。伴随着网络大众化、生活化、多样化的发展,我们进入了全民互联时代。即时通讯、移动办公、电子购物等数字化应用给群众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与此同时,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水军等不法行为也接踵而来。

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溯源追责?今天,检察官通过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和大家一起聊聊个人信息安全那些事!

案例普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福州市仓山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顾问,负责给一些需要招聘兼职员工的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为有求职兼职需求的人员提供服务。202069日至20208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网络上遇到网友“拾忆”,“拾忆”多次表示可以高价收购李某某所在公司后台的求职者信息,李某某明知私下倒卖求职者信息是违法的,但没有经受住高额回报的诱惑,私自使用公司运营主管的账号登录公司运营的招聘 App 后台,将含有求职者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5元至1.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网友“拾忆”。

2020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老乡王某某在外面吃饭喝酒,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出手变得“阔绰”,遂向李某某“讨教”生财之道,李某某就告诉王某某可以倒卖求职者信息赚钱。20207月中旬至20208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每条1.6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2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友“刘”,从中赚取差价。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6万余条,非法获利4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得款22400元,从中非法获利7880元。20208月,该网络科技公司接到客户反映平台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问题,遂进行专项排查,发现李某某窃取公司平台用户信息并销售。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限期删除其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永久删除其保存在微信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惩治犯罪 保护公益 双拳出击

202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过程中,仓山区人检察院打好“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组合拳,加强部门联动,协调作战,构建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保护紧密结合的办案模式,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被告人公益侵害责任,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力度,多维度筑牢个人信息“防护墙”。

 

保护个人信息,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检察官提醒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将为日益猖狂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通讯、中介、房产、互联网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行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防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大家应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自觉,学会合理、合法处理、使用个人信息。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工作职能 相关法规
检察历史 检务指南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4033256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