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区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止。今年6月份,仓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干警到盖山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进行日常走访检查时,发现林某已超过一个月未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经了解,罪犯林某在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至今未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仓山司法局多次致电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林某仍拒不执行。
鉴于林某超过一个月未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仓山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收监监督程序,督促仓山区司法局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法院采纳该建议并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官提示,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