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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
时间:2018-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仓山区院注重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多重保护”,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力度,探索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新机制,为未成年被害人撑起青春“保护伞”。2014年以来,该院共对7名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近8.1万元,取得良好的救助成效。 

  一、建全制度,形成救助机制 

  一是精心组织推进。该院党组多次召集侦监、公诉等多个部门会议,强化内部对接机制,明确控申部门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要熟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救助范围、适用条件等,在司法办案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及时向控申部门反馈,努力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制定了《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将因犯罪侵害而遭受严重身体或心理伤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以及因犯罪侵害而伤、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纳入救助重点,并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本人及家庭成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他处于特殊困境中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并严格要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过程中,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和全面的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二、多元救助,实施个性化方案 

  鉴于不同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阶段、成长环境和发展需要不同,因人施策,量身定制精细化、个性化的救助方案。一是对因遭受性侵害或因其他因素造成较大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的,联合心理咨询师对其实施心理干预和精神治疗。如被害人谭某某(16岁)在仓山区后坂村被嫌疑人王某、王某等人殴打、持刀威胁后被抢走身上财物,因此次案件的影响,产生心理阴影,不愿上学,不爱说话,脾气暴躁,对此,该院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谭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使谭某某能够健康地成长。二是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做好生活安置和协助指定监护人。如被害人张某某(15周岁)被其生父强制猥亵及强奸未遂,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向其发放3万元救助金的同时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其父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被害人母亲刘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三是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提供就学资助和结对帮扶救助。如10岁的许某因不幸被强奸,并受轻伤,身心受到伤害。该院除对其开展心理治疗和给付救助金外,还主动与许某所在的学校联系,关注其思想、学习等在校表现,较好地消除了案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四是对因不法侵害导致身体伤残的,帮助解决医疗、康复困难。五是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六是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有劳动就业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三、跟踪回访,巩固救助效果 

  一是完善回访档案。协调相关部门及学校、家庭等研究制定后续帮扶方案,对未成年人救助对象逐一制作救助回访档案,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回访表》,实行一人一档,建立对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定期回访、跟踪救助长效机制。二是定期开展回访。由控申、未检部门联合不定期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回访,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了解被救助未成年人的思想情绪、身体恢复情况、学习状况等,对救助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推进,对尚需持续救助的,积极协调其所在乡镇、村社或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等制定进一步救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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