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在一次社区矫正检察谈话过程中,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罚金刑,其罚金刑尚未履行。
“我也想履行财产刑,但我身体不好,让我一时间交5万元罚金我确实没有能力。”黄某表示。
通过谈话,检察官了解到,黄某身患多种疾病,其个人收入多用于治病,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子女,因此无法及时向法院缴纳罚金。在向社区矫正机构详细核实了黄某的具体情况后,检察官同社区矫正对象黄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向其强调履行财产刑是法定义务,并严肃说明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黄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其分期缴纳罚金。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说理,黄某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民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其主动联系法院缴纳罚金,现已于7月、8月分期缴纳罚金1万元,并表示将继续履行财产刑义务。
为维护刑罚权威,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强化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夯实基础,建立共享机制。指定专人录入财产刑执行信息,并及时与法院执行系统数据进行数据交互,开展逐月核对、比较数据,以此摸排监督线索。2022年至今,记录财产刑信息478条。
二是细化流程,找准监督要点。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注重正确定位,找准监督重点,聚焦财产刑执行的立案、执行、变更执行、终结执行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2022年至今,对财产刑执行活动不合法、不规范问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
三是宣传教育,督促义务履行。结合社区矫正检察谈话制度和法律宣讲等日常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阐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依据,厘清政策和法律后果,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履行尚未履行的财产刑义务。2022年至今主动缴交35人,缴纳罚金共计17.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