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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税合作 共护“绿色钱袋”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课征的税种。

  201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征收主体移交至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作为绿色税种,环保税有效发挥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机制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加快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清洁生产、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了绿色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税作为国有财产的一种形式,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环境保护税应收尽收。

  2021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两家生产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但两家公司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两家生产建设单位违规排污未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行为进行催缴,确保环境保护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责令两家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当月两企业即缴纳到位。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税务部门还对全区欠缴环境保护税税款的企业进行集中排查,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到位。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税收监管执法难点。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推动区级层面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有效弥补关联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管漏洞,合力守护国有财产。凝聚检税合力,推进构建绿色税制,共同推动国有财产保护和企业绿色发展,以检察力量守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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