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3日1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阵路一临时停车位出发,途经金阵路、闽江大道,在闽江大道闽发江湾御景附近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方寸大乱,恰逢一出租车司机蔡某某途经现场,两人搭话后一拍即合,欲让蔡某某冒充肇事驾驶员,顶替黄某某承担事故责任;作为答谢,黄某某则为蔡某某提供不薄的报酬。蔡某某随即以其驾车造成事故为名,拨打电话报警,并与黄某某交换了衣物“整装待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根据办案经验发现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存疑后,对蔡某某释法说理,其当场改称是黄某某驾车造成事故,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走调查。
本案后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让蔡某某冒充肇事驾驶员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人冒充肇事驾驶员,顶替其承担事故责任的,一经查实,顶包人将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若蔡某某经民警释法说理后坚称自己驾车造成事故,一经查实,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