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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合法出境后又偷渡第三国,这也是犯罪!
时间:2023-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5人伙同他人形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团伙,分工组织他人通过办理劳务等签证的方式从国内出境至X国,再辗转至M国,由M国境内非法进入到A国境内。其中,上家(另案处理)负责在国内对接联系准备偷越国(边)境的“客户”等工作,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5人根据上家提供的“客户”信息,负责提供出境签证、购买机票等帮助行为,每次从中获利 1000元至4000元不等。该团伙已组织了约70名人员偷越国(边)境,并有28人已出境。

经审查,被告人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5人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中游某某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5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4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蛇头”组织偷渡人员以虚构欲到第三国务工事实的方式,掩盖准备辗转偷渡至A国的非法出境目的,并据此获得出境签证、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境,此类行为亦违反了相关出入境管理规范,与组织无证、假证人员偷越国(边境)一样,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两高一部《关于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点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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