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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侵占公司财务 造成公司资金缺口570万元获刑
时间:2023-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0月前后,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占股51%并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以及日常经营管理,股东李某某、黄某某先后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3月以来至2020年3月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财务等便利,先后伪造两任法人代表李某某、黄某某的签名,制作虚假的《非法人账户结算授权书》以及授权书,将上游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约定结算账户更改为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增加其家人银行卡账户作为二级账户,用于收取上游公司支付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返现约136元后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罗某某还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收取公司的快递费收入40610元并提现后用于个人花销。此外,被告人罗某某还通过虚设技术服务费支出、招聘费用、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款直接用于个人花销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罗某某侵占公司财物共造成公司资金缺口共计人民币约570万元。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向黄某某等人返还侵占的返现款共计人民币91.5万元。

2022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罗某某之所以可以肆意侵吞公司财务,主要原因一为公司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目混乱,公司的收入未规定要及时录入财务系统,支出规定必须附完备的凭证才可以获得报销,从而让被告人有空可钻;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被告人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同时又为财务负责人,自己花销自己审批,无人监管,从而让被告人有空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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