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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 男子获刑十余年
时间:2023-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有人却投机取巧,打起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钱财的歪主意。2023年4月,由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合同诈骗案,经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冒充政府采购科长以政府采购中心名义与被害人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定订购年货合同。同年1月18日,被害人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791587.5元购买相应货物,并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将货物交付。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货物免费送予亲朋好友或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一份虚假的政府财政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服务协议,与被害人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该协议。在协议执行中被害人某文化发展公司就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授权签单的潘某某、郭某某在聚春园会展、江滨、瑞春酒店就餐、住宿等费用提供担保。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场所共计消费215328.5元。

2022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以政府负责采购处级干部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人王某某需要茶叶时,由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茶店提供,以取货时在收货单上签字来确认货物数量、价格,被害人王某甲以政府部门名义开具发票,每月5日前将发票交由被告人王某某报销。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的茶叶价值共计人民币216788元。

2022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以政府负责采购处级干部名义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人王某某需要酒水饮料时,由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某食品商行提供,以取货时在收货单上签字来确认货物数量、价格,被害人叶某某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抬头开具发票,每月8日前将发票交由被告人王某某报销。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的酒水饮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1659元酒水饮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口头协议与书面合同是合同的两种表现形式,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时间内两次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口头协议及收货单确认数量、价格的方式骗取基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约定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不要妄想不劳而获,更不要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事情,要不然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广大企业家、商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第一次洽谈生意时应仔细辨别、核实对方的身份,以免被骗财物。行骗方式多种多样,人民群众应谨慎提防,杜绝诈骗,护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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