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走进仓山检察>>检务指南
检察机关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范围
时间:2021-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提出的控告; 

  3、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 

  4、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申诉; 

  5、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7、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申诉事项。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工作职能 相关法规
检察历史 检务指南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4033256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