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提出的控告;
3、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
4、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申诉;
5、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7、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申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