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走进仓山检察>>检务指南
检察机关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时间:2021-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机构设置 本院概况
工作职能 相关法规
检察历史 检务指南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4033256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