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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21-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或口头走访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

二、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设立的接待群众来访的接待室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轮候接访;

五、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来访人员违反本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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