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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及时、统一、规范、安全发布检务公开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方案》、《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仓山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信息包括检察综合信息、案件信息和检察队伍建设信息三类。

第三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准确、安全原则。

第四条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根据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方案》的分工,结合本部门开展的工作,负责提供各类检务公开信息。

第五条  办公室是检察综合信息公开发布的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政治处是检察队伍建设信息公开发布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检察综合信息、案件信息和检察队伍建设信息的组织、协调、督促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密级的,由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涉及检察秘密的工作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检察综合信息发布

 

第七条  检察综合信息包括:

(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

(二)仓山区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内容;

(三)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五)其他综合信息。

第八条  检察综合信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收到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发布。

社会影响较大的检察综合信息,须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办公室在仓山区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涉检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十五)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十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

(十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以上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修改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条  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包括全院及各业务条线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情况、重大活动进展、阶段性成果等信息。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有关适用法律或者指导办案的解释、意见、规定等文件,以及仓山区检察院转发或者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仓山区检察院在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开展重要工作、进行重大活动中,需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培训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召开前,要制定发布会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发布会主题和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办公室会同宣传教育培训处制定工作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方案要求参与活动。

检务公开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办公室牵头,会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制定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新闻通稿由各职能部门提供素材,记者站负责起草,经宣传教育培训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提供给有关新闻媒体,同时由办公室在仓山区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内容负责,承办人员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认真、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

第十六条  案管部门负责将拟公开的程序性信息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放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供当事人、律师等查询。

第十七条  案管部门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十八条  重要案件信息包括: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诉讼监督重大典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三)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四)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九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案部门承办人拟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由政治处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同时,政治处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按照《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则(试行)》,严格规范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做到标题简洁明了,内容严谨准确,格式规范合体。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四类:

(一)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依据《兵团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做好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四章   检察队伍建设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检察队伍建设信息包括:

(一)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法律职务任免情况;

(二)仓山区检察院统一招录人员情况;

(三)兵团检察系统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法律职务任免及招录信息由人事处提供;表彰奖励信息由政治处提供;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信息由监察科提供。

办公室负责在仓山区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  政治处、监察科在分别收到相关法律职务任免、统一招录人员、表彰奖励文件、违法违纪处理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收到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政治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切实负起检务公开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面推进检务信息发布工作。

办公室、政治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检务公开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  检务信息发布后的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处理应对等工作由政治处牵头,办公室配合。

第二十九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院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制定考评标准,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出现涉检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出现涉检网络舆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媒体大肆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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